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七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八一○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票號84A00312E;附息票11至20期)准以同金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四年度全字第八一○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票號84A00312E;附息票11至20期),並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七八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債票已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故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