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八號
原告隆信鋼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送達代收人張大有住被告統懋國際有限公司即原速比樂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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