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興奇企業有限公司林│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年八月十一日│ 伍拾壹萬 肆仟叁佰│AA三二九七六三││││ 素真 │山分行││肆拾肆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