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丁○○被告台灣保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聖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法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