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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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三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