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即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 馮銅山 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九三○號),惟債務人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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