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六時許,在新竹市○○○街○○○巷○號前,以自己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把,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一輛,::,嗣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為警在新竹市○○○街○○○巷底查獲。」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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