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丙○○
戊○○○乙○○丁○○法定代理人 徐秋蓮 送達代收人 王玉鳳 右原告與被告甲○○及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