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姚永旭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曾煌圳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