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附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王 張敏慧 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 張郭雀霞 被上訴人丁○○
戊○○
丙○○己○○○
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丁○○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王張敏慧自訴被告丁○○偽造文書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莊登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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