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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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依共同連續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論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量刑過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人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影本一份,無從審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6 年度 訴緝 字第 48 號(86.05.21)
  • 臺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 上訴 字第 3132 號(86.08.20)
  • 最高法院 86 年度 台上 字第 6469 號判決(86.10.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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