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支票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