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間請求給
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20,54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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