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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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宋沛蓉 (原名: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