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鄭任志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洪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931號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事務官 黃恩慈
書 記 官 陳心儀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鄭任志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洪碧珠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
,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調解庭當庭給付,聲請人
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聲請人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前將提單號碼OLC
0000000KAO之行李(內容如附件之裝箱單所示)寄至相
對人之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相對人
願支付運費伍佰元予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心儀
法院事務官 黃恩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