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86號
抗 告 人 丁○○
相 對 人 辛○
壬○○○○○○
甲○○
庚○○
乙○○
丙○○
己○○○○
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辛○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聲
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8年12月21日,以裁定命抗
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該裁定已於98年12
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及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
1紙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繳納抗告費,其抗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