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陳竹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妙仙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張妙仙(女,民國前六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父 張茂森 ,母 沈惜嬌 ,失蹤前最後住所台南市○○路○段○○巷○號)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妙仙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張妙仙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於住家附近學校失蹤迄今,音訊杳然,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三三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張妙仙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母張妙仙於六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於住家附近學校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經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三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聲請卷核閱無誤。
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已經證人 陳嘉菱 證述屬實,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張妙仙自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失蹤,計至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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