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000元及自民國97年5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於民國97年5月6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
意,在台中市○村路威寶電信公司所屬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取得SIM卡後,將SIM卡交給自稱「銘耀」之成年
男性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人員於97年05月上旬,在雅虎
奇摩網站登載出售自行車廣告及板主聯絡電話00000000000號訊
息,原告信以為真,於同年月12日下標訂購,而以新台幣(下同
)21,000元標得KHS牌F20-T3型摺疊式自行車,並依約於同日21
時58分許,以網路ATM轉帳方式,將21,000元款項轉入詐騙集團
指定之基隆安瀾橋郵局帳戶內,嗣因原告遲未接獲所訂購之商品
,始知受騙,被告因此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
刑三月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1265號刑
事判決可參。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
並自損害發生日即97年5月1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加給利息(民
法第213條第2項參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原告於本件訴
訟繳納裁判費1000元、提監費用3200元,合計4200元,併依法命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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