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7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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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店簡字第73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正國宅丙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店簡字第738號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9年10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
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智民
法院書記官 游士霈
通 譯 張佩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門牌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12
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即頂樓)住戶,頂樓上方為公共平
台依法屬於大廈各樓住戶共同使用,近來系爭建物出現漏水
狀況,經向被告反應,被告口頭承諾會處理,後經被告找訴
外人德展公司鑑定漏水原因,確非原告所致,惟於住戶大會
時被告並未請德展公司向全體住戶說明源由,致表決修繕付
費方式為被告與頂樓住戶各負擔一半,原告無法接受,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
有門牌號碼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12樓建物主臥房、
廁所、餐廳之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由於被告社區為台北縣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目前尚未回歸
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屬依國民住宅條例、國民住宅買
賣契約書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故被告社區並無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
㈡本件頂樓漏水原因係因原告之前手於頂樓平台種植植物所致
,原告應承受前手之權利義務,應自行維修。
㈢經過住戶大會會議通過,頂樓住戶種花有漏水者,修繕費用
由管委會與頂樓住戶平均分擔。
三、原告主張系爭建物漏水,請求被告修復,被告不爭執系爭建
物漏水之事實,惟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
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
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
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
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
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
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第1項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按上開條例民國94年1月4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國民住宅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
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後,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將既有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該社區作為
公共基金,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有明
文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
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
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前項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
之提撥期限,由內政部定之;其提撥金額、方式、移交申請
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未提撥前,第1項國民住宅社區之管
理維護,仍依本條例94年1月4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規定
辦理,國民住宅條例第18之1條定有明文。是依上揭條文規
定,國民住宅社區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國民住宅管理
維護基金移撥於社區前,國民住宅之管理與與維護工作,應
由國民住宅之主管機關為之。查本件被告社區因與台北縣政
府有訴訟糾紛,國宅基金並未移撥於被告社區,故被告迄今
仍屬適用國民住宅條例之社區,被告社區並未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此有原告提出為
被告不爭之99年中正國宅丙區住戶大會會議記錄附卷可稽,
原告亦於書狀(申請狀)自陳經其以電話向公共工務課查詢
被告確未向公所報備,是顯見被告社區仍應適用國民住宅條
例,揆諸前揭說明,國民住宅之管理及維護為國民住宅之主
管機關而非被告,故原告主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
定被告有修復之責云云,於法無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修復系爭建物主臥房、廁所、餐廳之天
花板漏水部分修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
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游士霈
法官李智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游士霈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