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原告A父真實姓名年籍.被告 洪信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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