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 謝孟媛 英文教學DVD,HO
MErunEnglish,在家run英文,中級文法」,係告訴人奕鴻文教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鴻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且未經告訴人奕鴻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同時可預見其將上開英文文法教學影片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利用網路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上開視聽著作,進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於民國97年2月份某日起,在位於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之2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某大陸地區網站,下載重製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謝孟媛英文教學DVD,HOME
runEnglish,在家run英文,中級文法」檔案於電腦中,再將前開英文文法檔案上傳至其向「ZS」網站所申請之免費網路硬碟空間(網址:http://www.zshare.net),隨即於同年2月某日起,在上址住處,利用其電腦網路設備上網連結至「無限討論區」(網址:http://pro.fdzone.org/inde
x.php),以其所使用之帳號「jianfengtw」登入發表含有超連結至儲存前開視聽著作之上開「ZS」網路硬碟空間之文章,使上網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人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地,接收上開視聽著作,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前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奕鴻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嗣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於98年2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