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鐘紅英 代理人 林瑞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鐘紅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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