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陳琪媛~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胡祥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土地銀行嘉義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貳萬玖仟玖佰 陸拾 │AFB一三五六0││││人 陳麗貞 │││玖元│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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