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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