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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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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