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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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實業有限公司右一人代表人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0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販賣偽農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實業有限公司因代理人,執行業務,因過失販賣偽農藥,科罰金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係合格登記之農藥商,並係位於嘉義市○○○路○○○巷○○號「丙○○○實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代理人,且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晉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晉先公司)之經銷商,明知農藥應申請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販賣,而「奈乙酸」具有調節農林作物生長或影響其生理作用之功能,凡含有奈乙酸成分之植物添加劑均應依前揭程序取得登記後始得販售,本應注意所販售之商品之成分,竟疏未注意,冒然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底,將晉先公司委託銷售、未經登記且含「奈乙酸」成分之「快速大」販售予位於嘉義縣○○鄉○○村○○路○○號「大有農藥肥料行」,嗣於同年十月間,經嘉義縣政府至「大有農藥肥料行」進行例行性檢查,始知上情。
二、證據:
1、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2、嘉義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府農務字第0920074023號函、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九十二年四月四日藥試化字第0922502331號函及檢驗報告。
4、證人 陳振義曾薏璇賴建生 之證言。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農糧字第0九二0一六0七六六號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條,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錄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罰則(三))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或為之分裝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罰則(五))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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