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五號
原告戊○○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