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建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建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嗣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亦同此意旨。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建富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所示詐欺等罪,其法定刑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建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07.17│97.06.06│98.06.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05號│11708號│384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507號│98年度訴字第328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22│99.03.31│100.07.2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507號│99年度上訴字第105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22│99.07.26│100.09.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3447號│9543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2定應執行刑│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月,改分100執更43│10月,改分100執更43│12095號│││95號│95號││││99.11.21-100.09.20)│99.11.21-10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