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8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吳禹嫣
       張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88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2月9日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