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沙文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總行)、玉山銀行、遠傳電信投
資關係部、大直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恩貝亞幼兒園、銘異科技、
達翊企業、種成有限公司、美映企業、賀瑞幼兒園、麥可補習班
、鹿可補習班、吉的堡補習班、凱特補習班、琴生語文音樂補習
班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到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全名、主營業
所、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補正調解聲
明及與相對人間之爭議情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此觀之民事訴訴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自明。
又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記載相對人「中國信
託(總行)、玉山銀行、甲00000000、大直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恩貝亞幼兒園、銘異科技、達翊企業、種成有
限公司、美映企業、賀瑞幼兒園、麥可補習班、鹿可補習班
、吉的堡補習班、凱特補習班、琴生語文音樂補習班」,未
記載全名、主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另未載明調解聲明及與上開所列相對人(除玉山銀行與中國
信託)間之爭議情形,不符前揭規定,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到後五日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
事項,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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