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833號
上 訴 人 柳輝宏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0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