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小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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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字第52號
原   告  隋永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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