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黃宥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緗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
26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追加後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
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