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國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