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31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原告與被告 謝雅玟 (原姓名 謝妙利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