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秩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施○○  (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被移送人   林子勛
被移送人  石○○  (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0月4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3499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參仟元。
扣案之彈簧刀貳支沒入。
施○○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貳仟元,並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入。
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貳仟元,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
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
事實及理由
甲、被移送人林子勛部分:
一、被移送人林子勛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7日00時41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彈簧刀2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子勛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彈簧刀2支及照片2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乙、被移送人施○○、石○○部分:
一、被移送人施○○、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7日00時41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施○○加暴行於人;被移送人石○○無正
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西瓜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施○○、石○○及另一被移送人林子勛於警詢時
之自白。
(二)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之西瓜刀1把及照片2幀。
三、核被移送人施○○、石○○所為,分別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7條第2款之非行行為。惟被移
送人施○○,係00年00月出生、石○○,係00年00月出生等
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
移送人施○○、石○○於行為時,均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
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
定,減輕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
以管教。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第87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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