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037號
原 告 上永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永富
被 告 林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且原告亦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