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乙○○因96年訴字第478號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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