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二四О號
原 告 騰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
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