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宛妮 相對人即債務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以及請求7%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