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達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達 訴訟代理人 周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1年度除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超級圓頂事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6月30日│105,000元│CA0000000│││份有限公司│光復南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