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陳美足 訴訟代理人 陳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