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黃文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2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GX0000000-0│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