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BJ000-A111104A男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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