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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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聲請人 童照恭邱麗珠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邱麗珠之股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並以分得股票之繼承人為聲請人(倘遺產尚未分割,應以邱麗珠之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等,此裁定已於112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其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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