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複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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