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楊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柔宓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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