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8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1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9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雖猶否認有公然侮辱罪犯行,辯稱:伊當天是跟 蔡淑珠 說「我欠你錢,你找黑道要跟我收錢,是黑道的作法」,沒有罵告訴人 黃英傑 是黑道云云。惟查被告甲○○犯公然侮辱罪情事,罪証甚明,業經原審法院認定明確,並已詳敘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原審為被告甲○○有犯公然侮辱罪事實之認定,核無不合。被告所辯,係諉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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