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訴人辛○○
戊00000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上訴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
己○○○庚○○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壬○○住台中市○區○○街○○號
癸○○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12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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