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30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受告知訴訟人戊○○受告知訴訟人己○○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金湯海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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